商業登記是指依商法和商事登記管理法規有關商業登記規定,當事人將要進行的應登記商業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合於規定即予以登記註冊,使所申請事項發生一定效力的活動。 迷你倉 搬屋
一、商業登記的歷史演進
商業登記源於商人習慣法時代,中世紀初商業首先在地中海及北海與波羅地海地區復興,隨後因其強大的傳染性、滲透力波及整個歐洲大陸,商人之間的組合先後在地中海地區及歐洲其他地區出現。為了對組織中的商人進行管理……
二、商業登記制度的性質
商業登記法律制度究竟是公法性質的還是私法性質的呢?很多學者認為商業登記應屬於公法性制度,強調其公的性質,主要有以下理由:
1.商業登記制度有強的公法性,它以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其調整對象,以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它的權利義務不以平等當事人為相對人,而是以登記機關通常為國家機關作為相對人的,並認為並非商法公法化中的部分公法化,而是整個商業登記制度的全面公法化。
2.商業登記制度具有極為明顯的強制性。商業登記制度中大都是不能由當事人選擇的規定,商業登記法律關係中的登記機關雖然不直接干預商業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登記以及其相應的要求市場主體從事特定商業活動的必經程序,即這種准入的機制,仍是政府乾預經濟生活的直接表現,而且倘若商業登記程序與核准權相結合的話,就會形成極強的政府乾預。
3.商業登記法主要體現為程序法。商業登記法律關係的核心——登記,決定了商業登記法律主要是規范登記程序的規範。
筆者認為,商業登記制度固然有其貌似公的一面,但絕不能過分予以強調,否則將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而且商業登記制度絕不應與其他商事制度分離,就算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也不代表在考慮問題時應將兩者分開。
首先,從商業登記的價值功能來考察。商業登記制度開始是作為一種准入制度出現的,也就是說要進行某種行業從事某類商事營業,就必須在某類行會的名簿上進行登記,發展到現在,商業登記更多的是為商事交易制度服務。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商業登記制度從一開始就是作為一種維護快捷、安全商事交易關係的輔助性制度。在討論商業登記制度時絕不應當與其它商業製度人為分開,雖然商業登記帶有某些商事制度私的背景。
其次,從商業登記機關的地位考察。現在的商業登記機關雖以國家機關的形式出現,但其在商業登記過程中的行為與其他典型的行政行為有很大區別。在商業過程中。行政機關應屬於被動的地位。一般來說。商事主體不主動申請,登記行為是不會發生的。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登記外,登記機關不應主動登記。在登記過程中,登記機關更多的不是在行使職權,而是在履行職責、義務,只要商事主體申請的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登記機關就應予以登記,此時登記只是一種義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過於強調登記行為的公的性質,使登記機關錯誤的擺放自己的地位,把自己放的高高在上,形成了一系列亂收費、登記難的問題。所以商業登記中的登記機關應更多的注意商事的私的性質,更何況,歷史上商業登記是由商業行會這一非國家機關進行的。而且,現在德國國內主張將商業登記簿管轄權轉移給行會的呼聲越來越高。 1998年,聯邦內閣作出了一次決議,同意就登記簿管轄權轉移試點,這一舉動必將對將來的登記制度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從商業登記行為的效力考察。商業主體進行商業登記,並沒有從登記中取得新的利益,登記行為只是使已有的商業活動發生私法的效力或得以對抗第三人。也許有人會說商業主體設立登記使登記者享有商事特權是商事主體取得資格的前提,也就說登記使登記者有了權利。但我們應注意到一種趨勢,即1998年德國商法典修訂後規定,經營營業的人就是商人,除非依種類或規模無需以商人方式進行營業。也就是說,不管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從事商營業就是商人,登記是一種義務,但不是取得商人資格的前提條件。
第四、在考慮商業登記,如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消滅登記時,應放入設立、變更、消滅的整個過程中考慮。以商事主體的設立登記為例,設立行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創設商事人格的一系列有目的的、連續進行的過程。這一過程中,更多的反應是:主體是否為何種商主體,以何種方式成為商主體,成為何種商主體,這些司法上的的意思自由,而在整個過程中,設立登記行為僅是使以上一系列意思發生效力的手段,是設立行為終結的標。因此,從整個商主體設立的過程來看,即使登記行為有某種公的特徵,但它也不能改變整個過程的私的性質。
另外,自羅馬法以來,法律在理論上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其區別之實意 “除理論認識目的外,厥載於救濟程序。易言之,即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公法案件,除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外,原則上得受行政救濟,由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管轄。”就登記制度而言,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撤銷登記性質上均為向法院提出司法上之訴權,並且登記機關應負登記錯誤之賠償責任,雖然以上登記行為非指商業登記,但似可以對商業登記性質的討論起到借鑒作用。
商業登記制度與整個商業製度密不可分,考慮其性質時,也當然不應脫離商業整體來考慮,否則分離兩者,一味強調商業登記制度的公法性,強調登記機關的管理職權,將最終損害整個商業活動的順利進行。辦公室傢俬 Quality Wine 拉丁舞課程




